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土地征收补偿事关村民(cūnmín)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(qúntǐ)常因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等(děng)因素被排除在分配之外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(yuèyángshì)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(qīnhài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家庭撑腰(chēngyāo)
有力保护了村民(cūnmín)合法权益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(mǎiduàn)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
胡某英的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后(hòu)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(qǔxiāo)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(zúé)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(yìwù)。
2004年,郭镇乡(zhènxiāng)某村组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(cūnmíndàibiǎo)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(húmǒu)英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(què)分文未得(wèidé)。多次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(zhōng)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,法院(fǎyuàn)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(yuán)补偿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(huíyìng)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(yīlài)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(sānyàosù)。胡某英一家户口在(zài)村、长期居住生活且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(tiáojiàn);《中(zhōng)华人民共和国农村(nóngcūn)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(lǐngqǔ)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剥夺(bōduó)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(tǔdì)承包(chéngbāo)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(hūnhòu)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(zuòchū)规定。
2023年,在是否分配补偿款的村民(cūnmín)票决中,因刘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(duōshù)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(sìcì)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(wèi)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(zàiyú)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(bōduó)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,未(wèi)(wèi)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(luòhù)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村组(cūnzǔ)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(jiǎ)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(cūnmín)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(xiāngguān)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(shírì)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(zhōngyuàn)经审理后驳回上诉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如何认定?
依据(yī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(zǔzhīfǎ)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,需(xū)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(wěndìng)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,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(xiànfǎ)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(quánlì)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(shēnfèn)排除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,如何(rúhé)维权?
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(shí)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(tōngguò)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。
无论是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还是其他村民
就应平等(píngděng)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来源: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(fǎyuàn)


土地征收补偿事关村民(cūnmín)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(qúntǐ)常因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等(děng)因素被排除在分配之外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(yuèyángshì)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(qīnhài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家庭撑腰(chēngyāo)
有力保护了村民(cūnmín)合法权益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(mǎiduàn)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
胡某英的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后(hòu)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(qǔxiāo)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(zúé)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(yìwù)。
2004年,郭镇乡(zhènxiāng)某村组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(cūnmíndàibiǎo)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(húmǒu)英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(què)分文未得(wèidé)。多次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(zhōng)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,法院(fǎyuàn)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(yuán)补偿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(huíyìng)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(yīlài)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(sānyàosù)。胡某英一家户口在(zài)村、长期居住生活且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(tiáojiàn);《中(zhōng)华人民共和国农村(nóngcūn)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(lǐngqǔ)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剥夺(bōduó)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(tǔdì)承包(chéngbāo)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(hūnhòu)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(zuòchū)规定。
2023年,在是否分配补偿款的村民(cūnmín)票决中,因刘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(duōshù)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(sìcì)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(wèi)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(zàiyú)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(bōduó)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,未(wèi)(wèi)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(luòhù)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村组(cūnzǔ)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(jiǎ)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(cūnmín)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(xiāngguān)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(shírì)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(zhōngyuàn)经审理后驳回上诉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如何认定?
依据(yī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(zǔzhīfǎ)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,需(xū)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(wěndìng)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,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(xiànfǎ)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(quánlì)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(shēnfèn)排除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,如何(rúhé)维权?
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(shí)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(tōngguò)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。
无论是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还是其他村民
就应平等(píngděng)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来源: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(fǎyuàn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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